监督和立法

本局的工作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接受监督:

监督机制基于以下三项重要立法:

  • 安全局法 1989,修订于 1996年:规定本局归内政大臣管辖,并制定了本局职能和局长职责
  • 情报机构法1994:设立了情报和安全委员会,由上下两院的议员代表组成,负责监管全国三大情报机构(本局,秘密情报局和政府通讯总部)的预算、行政及政策。
  • 调查权力规范法 2000:设立了窃听专员、情报机构专员和调查权力特别法庭,依照 1998人权法第 7节的内容,对投诉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

情报机构法和调查权力规范法规定,截取通讯、干涉财产和开展 侵入性监视(如对目标住房进行监听),必须经相关国务大臣核发监视状方可执行。

调查权力规范法同时规定了指导监视(如跟踪被调查者)的内部授权事宜,以及特工的使用。调查权力规范法把特工称为"秘密人力情报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