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截取,如监听某特定电话或打开、阅读目标信件或电子邮件中的内容,必须由国务大臣(通常为内政大臣)签署监视状授权方可执行。
监视状的签署须依照调查权力规范法2000第一篇的条款,截取行动应符合通讯截取操作守则。
其他机构也可以要求核发截取监视状,如警察局和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也在工作中使用截取手段。只有国务大臣感到满意,认为签发监视状符合确实所需和比例恰当这两个衡量标准之后才会签发。
截取会引起公众关注,这可以理解。但在任意时间点被监听电话的数目常被夸大。 通讯截取专员的年度报告审查截取使用的情况,报告内的表格显示每年对截取机构核发的监视状总数。法律不允许通过截取通讯而获得的结果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这点很重要。
本局还可以根据调查权力规范法第一篇(第二章)的要求获取通讯资料。和截取一样,本局必须证明获取这些通讯资料在履行本局法定功能中的必要性,证明程度与预期目的相符,并且已经考虑过可能带来的附带侵入。另外,通讯截取专员还监督本局在获得这种类型资料方面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