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收集是本局工作的中心。收集秘密情报有助于本局获取对目标团体及其关键人物、基础设施、企图、计划和能力的详细了解。
本局通过一系列手段获取情报。主要手法有:
所有手法都必须根据调查权力规范法2000及相关操作准则而使用,并且接受独立审查。
安全局法1989规定安全局长有责任确保本局的有效安排,以控制获取和披露信息的时间与方式。控制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通过一套内部机制来保证本局仅调查真正对国家安全形成威胁的事情。本局在调查中坚守法律原则,把握威胁处理时的分寸。如果需要使用侵入式手法时,在有法律要求的情况下从外部(相关国务大臣)获得授权。而在其它情况下,则于内部做出决定。但是决定人的级别符合所需的侵入程度。
这些安排完全符合调查权力规范法的规定,同时也是为了调查工作可以快速进行,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官僚手续的阻碍。
尽管本局经常同时开展许多调查,但仅在处理极少数最为重要的调查时才会使用所有的情报收集手段。以监听为例,由于带有高度侵入性,所以只有在理由充分时才能使用。而且如果要安全使用,在技术上相当复杂,属于资源密集型手段。因此,使用监听的次数很少。
使用侵入式情报收集手法时,本局强调要采取有效步骤,根据威胁的程度,把侵入程度降至最低。情报工作的技巧就在于找出合适的手法组合以达到调查目的。使用最具侵入性的情报收集手段必须事先得到授权,必须向国务大臣说明:
另外,国务大臣也需要感到满意,认为除侵入手法之外的其它手段都无法在合理预期之内获取这些信息。这些都是很重要的衡量标准。本局只有在可以清楚地达到这些标准的情况下,才会申请监视状。而且只有理由充分,经内政部官员仔细考量之后,才会送交国务大臣做出决定。
威胁国家安全的人,比如恐怖分子或间谍,知道他们的活动可能引起本局注意,会尽可能阻止本局发现他们。同样,本局于调查过程中也努力避免打草惊蛇。这不仅仅是为了避免调查受到影响,更是为了保护调查手段,以便将来再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