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安全局可以随心所欲地"窃听或窃入"的说法由来已久,但事实并非如此。
本局确实会使用侵入式调查手段,如对住宅和车辆进行监听。但是,使用这些手段必须接受制度的严格管理和监督。
例如,如果本局想对目标住房安装窃听装置,就需要遵循 调查权力规范法2000第二篇的规定,向一位国务大臣申请(多数情况下为内政大臣)获得侵入目标隐私的授权。
多数情况下,本局还必须依循情报机构法1994的规定申请"财产监视状",这才能获得授权在目标住房秘密安装装置。在截取方面,本局必须使内政大臣确信提议进行的工作既有必要,也分寸适当。
使用监视手法或干扰财产的规则在"秘密监视操作守则"中有解释。与截取不同,监听的结果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
情报机构专员监督本局对侵入式监视状的使用,并就监督中的发现制作年度报告。